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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8-08        发布者:hema        信息来源:海南省卫生厅

琼卫医(201275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公安局,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三沙市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省综治委办公室、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通知》(琼综治办[2012]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长效机制,为创建“平安医院”打下坚实基础。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医疗机构均要成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有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事件苗头,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医疗机构工作汇报,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态度,改善就医环境,增设便民设施,方便群众就医。

 

  五、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确定专人受理,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引导患者及家属通过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及“第三方”调处等途径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六、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通告》,要通过板报、宣传栏、宣传册、电子传媒及平面媒体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通告》,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密切配合,积极督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使医疗机构自身防护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八、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保卫机构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要设立保卫科,配备2名以上保卫干部和不低于员工总数3%的保安人员以及必要的安保器材,在门诊大厅、急诊部和每个楼层等重点科室、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系统,实行“无死角”、24小时安全监控,并与公安机关监控系统联网。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等医疗机构要设置专职保卫干部,配备与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安人员和必要的安保装备。

 

  九、各市县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医疗机构要提供办公场所,并配备保安人员协助民警开展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要安排社区民警加强指导检查,并建立有效的警医联动机制。已设置警务室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查缺补漏,确保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接处警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迅速到达现场,果断处置。对正在实施姿势闹事尤其是伤害医务人员犯罪的,要坚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犯罪,努力避免事态扩大引发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极端事件。要加大打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凡发生涉医的案件,要组织精干警力快侦快破,依法严惩。对影响恶劣的涉医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医院报警,迅速调派警力赶赴现场,依法妥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不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法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而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拒绝移尸、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其他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的,即可定性为“医闹”。对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医闹”手段胁迫医院进行赔偿并从中牟利,且以此作为谋生手段的违法人员应定性为“职业医闹”。对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等扰乱医疗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行为,综治、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劝解工作。对反复劝解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对“职业医闹”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处置“医闹”和“职业医闹”不力的,省综治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二、对发生的医疗纠纷通过医患双方协商的,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参与协商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三人以下(直系亲属或委托人)。

 

  十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纠纷处理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途径,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诉讼处理问题。对患方提出赔偿要求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一律不得“私了”。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及时报道贯彻落实《通告》的进展和成效,剖析典型案例,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协同公安、司法部门将正常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规定、基本程序和要求、理赔程序和标准等形成宣传方案,在医院广泛宣传,提前告知,使患者和群众在医疗过程中也能接受必要的法律法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协调宣传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应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处置办法和方案,把握宣传舆论的正确、真实的导向。

 

  十五、各有关部门都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切实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共同营造良好的医疗治安秩序。建立和完善医疗案例事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医疗案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破坏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厉打击“医闹”等不良现象,对处置不力的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和问责;对因医疗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上访事件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内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问责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及处理情况进行评析、定责,并根据评析意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公安厅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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